必须30日内付款!中小化企业摆脱“账期、拖欠货款、押款”!

发布时间:2020-04-03 来源: 化工70 阅读:21102

疫情期间,各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货款问题依旧十分突出。生死存亡之际,“大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必须30日内付款!”,毫无疑问成为了减轻中小企业负担,让中小企业安全度过危险期的救命稻草!

日前,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获悉,为了促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行政法规《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提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中小企业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对付款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合同约定将检验或者验收作为付款条件的,上述期限最长可以延长30日。

基于合同性质确实需要更长时间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付款期限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算。

合同约定以中小企业出具账单、发票或者其他单据作为付款条件的,付款期限自该付款单据送达之日起算。

《征求意见稿》对质保金返还期限作出规定,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质量保证期限届满后,与中小企业进行核实和结算。对核实、结算结果无异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完成核实、结算之日起15日内返还质量保证金。

《征求意见稿》提出代为履行义务,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资金困难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承担代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义务。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大型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为缓解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和平稳发展,各地政府部门也下发了紧急文件。

江苏省:江苏省财政厅文件《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中提出,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减免收取履约保证金、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30 日内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昆明市:昆明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中,明确昆明市将从开通“绿色通道”、加大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力度等方面,通过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

其中提到,各级采购人必须在中标、成交公告及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方式、预付款项比例、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向中标中小微企业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拖延付款时间。

此外,针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老大难问题,国新办也给出了答案。在日前国新办举行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对接下来的清欠任务提出了目标:“

● 对欠款额度较大的拖欠主体要挂牌督办,确保2020年底前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决不允许增加新的拖欠。

● 加快《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例》立法进程并尽快出台实施,完善工程价款结算相关办法。

►会上要求:

◎ 额度不大的欠款要在2020年上半年清零,额度较大挂牌督办,确保年底前应清尽清;

◎ 各级政府进一步压减一般性支出,将节省的资金用于偿还欠款;

◎ 中央企业把清欠成效纳入内部绩效考核,对下辖各级子公司统筹采取措施;

◎ 通过专项督查审计,对清欠工作进行重点检查,继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国家发话:要对欠款额度较大的拖欠主体要挂牌督办!2020年底前决不允许增加新的拖欠!不得不说这些政策的实施,对于很多资金周转难的中小化企业都是一个强心剂!


关键词:中小化企业 拖欠货款 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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