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53家化工园区面临最严治理考验!

发布时间:2019-04-03 来源:广州化工交易中心 阅读:11254

对于国内化工园区来说,2018年都是不平凡、不平静的一年。然而,在完整齐备的法律法规约束下,在全社会对蓝天、碧水、净土的共同持续期待中,2019年园区的压力可能有增无减!这不,两个化工省化工园区已经被开刀了!江苏53家化工园区面临苛刻考验,确定不再新批化工园区!

江苏53家化工园区面临苛刻考验

江苏省发布化工园区整治工作方案

在多个污染环境案件被挂牌督办、部分市级领导被公开约谈之后,化工大省江苏开始对沿海化工园区整治工作下狠手。2018年6月,省政府出台《全省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工作方案》,对沿海地区南通、连云港、盐城三市辖区内所有化工园区及园区内所有化工生产企业进行整治。2月20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关于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通过严格考核、限期整改、区域限批、行政约谈、挂牌督办、园区退出等措施,倒逼化工园区(集中区)完善环保基础设施,提高治污能力,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园区突出环境问题。

意见提出,到2020年底,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和企业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园区水体消除黑臭、区外直接受纳水体断面稳定达标,园区边界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达标,关闭、搬迁遗留地块实现风险管控,危险废物全部安全利用处置,园区环境绩效评价达到80分以上。

政策重点解读

一、严格建设项目准入。

严格化工项目准入门槛,禁止审批列入国家、省产业政策限制、淘汰类新建项目,不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项目。

从严审批产生含杂环、杀菌剂、卤代烃、盐份等高浓度难降解废水的化工项目,高VOCs含量有机溶剂型涂料、油墨和胶粘剂生产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高端特种涂料除外);

对年产危险废物量500吨以上且当年均未落实处置去向,以及累计贮存2000吨以上的化工企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禁止建设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化工园区(集中区)和化工企业。

二、提升污染物收集能力。

化工废水全部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采用“一企一管,明管(专管)输送”收集方式,企业在分质预处理节点安装水量计量装置,建设满足容量的应急事故池,初期雨水、事故废水全部进入废水处理系统。

危险废物年产生量5000吨以上的企业必须自建利用处置设施。严禁通过废水处理系统排放危险废物和污泥,禁止非法出售废酸、废盐、废溶剂等危险废物。

三、提升监测监控能力。

园区建立统一的“一园一档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涵盖园区基本情况、企业基础档案、特征污染物名录库、环保专项业务管理、环境监控预警、LDAR管理系统、园区污染溯源分析、园区风险与应急指挥以及园区环境视频监控等。平台应支持数据动态更新,具备数据展示与查询、统计与分析及远程控制,2019年底前与省级“一园一档”环境信息管理平台联网。

加强关闭搬迁化工企业环境风险管控,规范企业拆除活动,制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对关闭、搬迁遗留地块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坚决防止污染严重、不宜开发的地块流入市场。

四、开展环境绩效评价。

2018年度考核低分数低于60分的园区:区域限批,暂停除民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审批。

2019年9月底前未达到80分的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取消化工定位。

2019年度考核低于70分的其他园区:实施区域限批,暂停除民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审批。

2020年度考核低于80分的园区:取消化工定位。取消定位的,不得再以化工园区(集中区)名义对外招商,不得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区内达到治理要求保留的化工企业。

53个化工园区形势严峻

本次江苏省发布的文件中确定要接受考核的化工园区共53个,较去年减少,可见江苏省已经对化工园区作出了初步评价。艰难通过考核的化工园区今年将面临更苛刻的考验,还有随时被淘汰的可能!真的,活下去太不容易了!

江苏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名称一览表

江苏不再新批化工园区

及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

想过了风头再重新申请园区认定及化工企业?不存在的!

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罗列了11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点,再次明确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多个不批”及多个“禁止建设”。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项目环评审批通知

通知提列出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点:

一律不批新的化工园区,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除化工重点监测点和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水平及油品质量升级、结构调整以外的改扩建项目),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已经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化工园区。

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严格化工项目环评审批,提高准入门槛,新建化工项目原则上投资额不得低于10亿元,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三类中间体项目。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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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化工园区,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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